对于我们来讲,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底线,我们也应该要坚守自己的底线,大家知道我们坚守的底线都有哪些?
人生中,有那么多诱惑,那么多欲望,如何守住人生的底线就看每个人自己的意愿了。但是我想,做为一个人,连一个做人最起码的准则都没有的话,那么他还配叫做人吗?当然,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,社会又是十分复杂、有时甚至是很凶险的。为了避难,一个人难免要说些谎;为了活命,一个人也有可能去栽陷他人。在这时,制人于死地的事是万万不能做的,这是在非常情况下做人的一道底线,越过了这条线,一个人就不配被称做人了。回顾历史,我们社会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:在一些很冠冕堂皇的旗帜口号下行残忍之实。
比如在“公有制”和“革命”的名义下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;以“坏人”、“犯罪分子”为借口毒打人、侮辱人,甚至不经过任何合法的审判和逮捕程序就将人野蛮地处死。仿佛一个人一旦成了“坏人”、“反革命”,成了“犯罪分子”,便不再拥有丝毫的人权,便可以任人虐待和处治。“文革”中的种种残暴、种种灭绝人性的行为,以及今天我们仍能经常听到看到的对待“坏人”、“犯罪分子”甚至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凌迟,都是这一思想的具体反映。在这样一种传统下,我们首先应该在全体国民中确立这样的一个最为基本的观念:即便是“坏人”,他也拥有他做为一个人所享有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,他所做的坏事、他所犯下的罪行,我们应该以法定的程序按法律明确的条文对其予以“法办”,而不能随随便便象一群流氓一样对其施行苦肉计、实行粗野的“人治”。
这又是一条线,不过这是一条要求政府和国民一同来遵守的线,越过了这条线,即便不会出现“国将不国”的情况,这国也必是一个无法无天弱肉强食互相践踏人人自危的“国”了。“文革”的历史已经再充分不过地证明了这一点。随着进一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,我想起了鲁迅在自己的一篇文章里说过的一段话,其大意是这样的:一个人应尽可能地做一些既利人又利己的事;若不能,则尽量做一些利己却不损人的事;若还行不通,则做一些虽损人但利己的事;只有损人而不利己的事,他是坚决反对的。鲁迅历来是被我们的社会做为精神文化方面的旗手看待的,他的许多主张,也往往被认为十分的激进和有叛逆性,可是他对新式青年的要求、他为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新人开列的“为人处事大纲”,其底线竟至于此,这是很耐人寻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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